(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发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