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2-08-23
【颁布单位】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1983-03-01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  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其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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