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07-30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实施日期】 | 2007-07-30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 【文 号】 | 国发办〔2007〕51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
国办发[2007]51号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07.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