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3-06-14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 【文 号】 | 国办发〔1993〕34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 |
为了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于1992
一、三峡工程是一项造福于子孙后代的跨世纪工程,需要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服从国务院的决定,严格按照《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征交“三峡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缓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电力部所属各电管局要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三峡基金”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对1992
三、各有关银行对电力部门入库的“三峡基金”要及时汇入中央总金库,不得滞留和挪用。
四、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真正担负起“三峡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缴、催缴任务,使“三峡基金”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