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6-12-19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16﹞3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6]31

海关总署: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1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1219

附件: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11日至20176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7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详见附表1)。

2.20171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7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详见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详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中国与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新西兰、秘鲁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产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详见附表4)。

2.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4)。

(四)特惠税率。

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5)。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详见附表6)。

三、税则税目

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详见附表7)。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详见附表8)。经转版和调整后,2017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7个。 

附表:1.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2.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暂略)

5.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暂略)

6.出口商品税率表

7.2016-2017税则转版对应表(一)、(二)(暂略)

8.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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