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12-02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10-12-02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税委会〔2010〕26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 |
海关总署:
《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有关最惠国税率。
1.对小麦等
2.对感光材料等
3.对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四):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
7.对原产于秘鲁的
8.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623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9.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215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
(五
(一
(二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七),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
注:附表一、二、三、六、七附后,其余附表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