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12-08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10-01-01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税委会〔2009〕28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 |
海关总署:
《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
附件: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酯布等
2.对
3.对小麦等
4.对冻鸡等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四)。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五):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67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87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20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四
(五
(一
(二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八),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