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09-08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08〕3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下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见附件一),对原产于新西兰的9个税目的羊毛、毛条商品,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国别关税配额税率为零。(见附件二)。

    附件:一、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略)

    二、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国别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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