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08-15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8-08-20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08〕2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5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8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通知。

00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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