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07-21
【颁布单位】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农改〔2008〕25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农改[2008]25号

  为深入推进国有农场(包括林场、森工企业和团场,下同)改革,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有关精神,结合国有农场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清理化解中央直属垦区(包括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农垦总局、海南农垦总局及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下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

  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从2008年起,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在此期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国有农场“普九”债务化解的,可着手化解国有农场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步骤

  (一)自查摸底。国有农场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兵团的统一部署,根据国有农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采取科学、客观、合理的方法,挤干债务水分,核定“普九”债务的实际数额;组织有关部门对有直接账务凭据表明是为开展“普九”而形成的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要尽快调查核实;对审计后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在此基础上,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等对债务进行分类。国有农场要对本单位“普九”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汇总上报。在各国有农场自查摸底的基础上,要对债务数据进行逐级汇总,并分别上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兵团。

  (三)审核确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兵团要对国有农场“普九”债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为提高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组织必要的抽查,抽查面应不少于国有农场“普九”债权人总数或债务总额的40%,并以书面形式对各国有农场“普九”债务数据予以确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将组织有关机构进行审核抽查。

  (四)制订实施方案。中央直属垦区化债试点实施方案,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制订,并报工作小组审批;兵团化债试点实施方案,由兵团负责制订,并报工作小组审批。化债试点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化债的范围、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分农场“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分农场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包括利息处理、优先偿债顺序等);分农场偿债资金来源;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等。

  在完成对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审批后,工作小组将分别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兵团签订化债责任书,并根据化债完成期限组织验收。

  中央直属垦区“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统筹规划,垦区和国有农场具体实施;兵团“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兵团统筹规划,团场具体实施。

  (五)筹集偿债资金。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应按照国办发〔200770号文件精神,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中央财政对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化解国有农场“普九”债务的试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财预〔2008〕26号)核定。

  偿债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中央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六)偿还债务。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垦区和兵团提交偿债申请。垦区和兵团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并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号。

  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国有农场要与垦区和兵团财务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垦区和兵团财务部门要及时将已销号的债务通知国有农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试点工作的政策要求

  (一)坚持先清理后化解。进行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是偿还“普九”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程序后,才能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对不遵守这些工作程序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界定承担“普九”任务的学校。要以是否承担“普九”任务为标准,判断国有农场所属学校的性质。没有承担“普九”任务的学校债务不属于化解范围。对综合类型的学校,要根据各类在校生比例等办法确定“普九”债务规模。

  (三)严格界定偿债内容。偿还债务的内容应是用于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支出所形成的债务,坚决剔除建设教职工住宅、支付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四)明确偿债优先顺序。在偿债过程中,要优先偿还国有农场“普九”债务;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五)妥善处理“白条”债务及债务利息等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对为骗取偿债资金而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垦区和兵团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国有农场“普九”债务利息问题。

  四、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国有农场义务教育新债。要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大对国有农场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国有农场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费支出,不得举债进行校舍建设或改善办学条件。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举借主体、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要积极研究制定制止义务教育新债的有关办法。

  (三)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要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要建立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要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偿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偿债资金外,有关监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要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化解国有农场“普九”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兵团要抓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国有农场“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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