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2008-05-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实施日期】 2008-05-14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财农〔2008〕91号
【首选类别】 农业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891

  为了适应新形势扶贫开发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2006年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经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对2006年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6]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规定和财政部对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权责统一的原则;

  (三)有利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突出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原则;

  (五)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制定下发或单独制定下发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和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应会同(或商)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等相关部门围绕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到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四)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结果。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省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成效、情况及工作评价等方面:

  (一)扶贫成效。

  1.贫困人口减少进度。

  2.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为省定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3.贫困人口收入增长幅度。

  (二)管理及使用。

  4.资金到位情况(该指标反映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资金拨付情况)。指省级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拨款文之日起至省级财政向县级财政下达预算文件之日止之间的时长。参与考评的省级财政收到的中央财政资金数额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资金计划数。

  5.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情况。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的增幅、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占中央预算安排到省的财政扶贫资金的比例。

  6.财政扶贫资金投向情况。包括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重点县和贫困村的比例。

  7.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重点情况。重点考核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整村推进的资金比例。

  8.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报账比例、“三个确保”贫困村计划完成情况。

  (三)工作评价。

  9.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对省级扶贫部门工作的评价。主要评价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财政部门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的时间与质量。包括:材料及时上报情况、扶贫工作落实及创新情况、“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扶贫项目、资金等信息的及时录入情况等。

  10.违规违纪情况。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行分级实施的办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对省级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特别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省级财政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下同)绩效考评的方式及考评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每年331日前完成对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材料连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于每年420日前报至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于每年510日前完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评。同时,视具体情况,适时对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之后分别计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得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B级(≥80分,<90分)、C级(≥70分,<80分)、D级(≥60分,<70分)、E级(<60分)。

  第十三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评完成后,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将考评结果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考评等级达到AB级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见附件2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6]1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序号

指标

指标说明

指标满分

各项指标考核值及相应得分

指标考核值

考核得分

(一)

扶贫成效

主要考核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

45

 

 

1

贫困人口减少进度

该指标反映各省(区、市)在考核年度内减少贫困人口的进度情况。首先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计算各省(区、市)考核年度减少贫困人口的比例(考核年度贫困人口实际减少数量/上年底贫困人口数量),其次,对各省考核年度内贫困人口减少比例按降序排列,按排位打分,最后1名为8分。                        因重大灾害出现大范围返贫根据统计局统计情况予以剔除。

20

 

按排位打分,每位次按0.25分递减

2

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该指标反映各省(区、市)在考核年度内重点县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指标值为本省当年重点县(东部为省定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值/上年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

10

超过本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2%

10-8

超过本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2%-0

7-5

低于本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0-2%

4-0

3

贫困人口收入增长幅度

该指标反映各省(区、市)在考核年度内贫困人口的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指标值为本省当年处于贫困标准以下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增加值/上年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

15

超过本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2%

15-12

超过本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2%-0

11-8

低于本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0-2%

7-4

(二)

管理及使用

 

45

 

 

4

资金到位情况

该指标考核中央补助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到达扶持县的时间效率。指标值为当年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指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资金计划)拨款文之日起至省级财政向县级财政下达预算文件之日止之间的时长。若省财政将中央补助的一笔资金分几批拨付,则以加权平均值为准计算时长。

10

≤1个月

10

1个月,≤2个月

9-8

2个月,≤3个月

7-6

3个月,≤4个月

5-4

4个月,≤5个月

3-2

5个月,≤6个月

1

9个月

0

5

省本级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情况

该指标考核各省(区、市)贯彻《纲要》精神,安排财政扶贫投入情况。分两个指标:

10

 

 

 

5.1

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增幅。该指标考核各省(区、市)贯彻《纲要》精神,安排财政扶贫投入情况。指标值为考核年度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量与上年度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量相比的增长比例。

5

≥8%

5

≥4%,<8%

4-3

0%%

2-1

0%

0

 

5.2

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占中央预算安排到省的财政扶贫资金的比例。指标值为考核年度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中央预算安排到省的财政扶贫资金。

5

中部≥40%,西部≥30%,东部≥100%

5

中部≥20%,西部≥15%,东部≥50%

4-3

中部≥10%,西部≥5%,东部≥25%

2-1

中部,西部,东部

0

序号

指标

指标说明

指标满分

各项指标考核值及相应得分

指标考核值

考核得分

6

财政扶贫资金投向

该指标考核各省(区、市)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资金投向情况。分两个指标:

5

 

 

 

6.1

用于重点县的资金比例。指标值=考核年度全省(区、市)用于重点县的中央补助财政扶贫资金量/考核年度中央补助该省(区、市)财政扶贫资金总量。

2

≥70%

2

≥50%,<70%

1.9-1

50%

0.9-0

 

6.2

用于贫困村的资金比例。指标值=考核年度全省(区、市)用于贫困村的中央补助财政扶贫资金量/考核年度中央补助该省(区、市)财政扶贫资金总量。

3

100%

3

≥80%,<100%

2.9-2

≥60%,<80%

1.9-1

60%

0.9-0

7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重点

该指标考核各省(区、市)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资金工作重点情况,主要考核用于整村推进的资金比例。指标值=考核年度全省(区、市)用于整村推进的中央补助财政扶贫资金量/考核年度中央补助该省(区、市)财政扶贫资金总量。

8

≥60%

8

≥50%,<60%

7-6

≥45%,<50%

5-4

45%

0

8

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该指标考核各省(区、市)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及项目资金报账情况。分二个指标:

12

 

 

 

8.1

该指标考核各省(区、市)当年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指标值=考核年度实施的已完工项目数/考核年度计划项目总数。已完工项目指项目资金已全部报账的项目和除质保金外已全部报账的项目。

5

≥90%

5-4

≥70%,<90%

3-2

≥60%,<70%

1

60%

0

 

8.2

考核年度项目资金报账率。指标值=考核年度项目实际报帐的财政扶贫资金数/项目应报账财政扶贫资金数。

5

≥90%

5

≥70%,<90%

4-3

≥60%,<70%

2-1

60%

0

 

8.3

该指标考核各省(区、市)当年三个确保贫困村整村推进计划完成情况。指标值=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的三个确保贫困村整村推进任务/本省三个确保贫困村整村推进任务总量。

2

1/3

2

≥1/4,<1/3

1.9-1

1/4以下

0.9-0

(三)

评价

 

10

 

 

9

工作评价

该指标反映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对各省(区、市)当年扶贫工作的评价。

10

 

 

10

违规违纪情况

该指标为减分指标。主要考核经审计、财政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情况(包括内部资料或媒介披露的、经核实的问题)或被上级公开批评的情况。

-15

检查查出违规金额超过检查资金总量的10%或出现在全国有恶劣影响事件的

-15

检查查出违规金额占检查资金总量的5%-10%或媒介披露或群众反映并经核实存在问题的

-14--12

检查查出违规金额占检查资金总量的3%-5%

-11--10

检查查出违规金额占检查资金总量的3%以下

-9--8

备注:1、指标4中当年领导小组下达到省资金,指发展资金(预拨资金和新增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2、以上第1-9项指标总分为100分,第10项指标为减分指标。最后得分为10项指标得分之和。

  3、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需将预算安排、分配扶贫资金(含执行中追加)的文件复印件报送财政部农业司备案;在拨付财政扶贫资金时,应将拨款文同时抄送财政部农业司备案。

附件3: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数据表

_________省(市、自治区)扶贫办               __________________日

数据

单位

数值

备注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总量

亿元

 

 

省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总量

亿元

 

 

上年度省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总量

亿元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实际投向重点县的数量

亿元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投向贫困村的资金数量

亿元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实际投向整村推进的数量

亿元

 

 

当年收到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扶贫资金(指领导小组下达资金计划)拨款文的时间

  月 

 

     万元

省拨付到县的时间

  月 

 

     万元

  月 

 

     万元

  月 

 

     万元

考核年度计划实施项目数

 

 

考核年度已经完成项目数

 

 

当年项目实际报账的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数量

亿元

 

 

当年项目应报账的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数量

亿元

 

 

当年三个确保贫困村整村推进任务完成数量

 

 

本省三个确保贫困村整村推进任务总量

 

 

当年省本级接受审计和检查的资金总量

亿元

 

 

当年省本级审计和检查发现违规资金数量

亿元

 

 

注:省拨付到县时间,若省财政将中央补助的一笔资金分几批拨付,则写明分期拨付的时间及资金量。

填表人: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审核人:

附件4: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为什么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于2005年底联合印发了《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5]31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目的在于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激励和问责机制,进一步调动地方积极性和明确工作责任,促进扶贫开发任务的落实。2007年,两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2006年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进行了首次考评。考评结果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通报各省,对考评结果达到A、B级的省份进行了表扬,鼓励了先进,鞭策了后进,强化了工作责任,提高了工作实效。但同时,也发现绩效考评办法和考评指标体系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如专家考评仅依据省级部门上报的材料,书面考评与实地考评的一致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完善,材料上报不规范、不及时;没有明确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的关系,不利于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分配机制等问题。为此,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力争使修订后的办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过程

  为了提高《试行办法》修订工作的科学性,此次修订工作邀请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统计局和农业部农研中心的有关专家,组成了课题专家组。专家组根据2007年绩效考评工作实践和发现的问题,对《试行办法》进行了研究和修订。随后将办法初稿发至部分省(区、市)财政、扶贫部门征求意见,并测算指标数据的获得性和敏感性。根据反馈意见,专家组对《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形成了《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1211日,召开全国扶贫和财政系统的研讨会对《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修订后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三、修订有关条款说明

  与《试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关于考评原则。为进一步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的和重要性,逐步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分配机制,增加了“有利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突出使用效益的原则”和“奖励先进的原则”,我们拟将对考核达到A级和B级的省(区、市)进行奖励。

  (二)关于考评指标。分为扶贫成效类、管理使用类和工作评价类三大类10项指标。

  1.关于扶贫成效。将原来的“绝对贫困人口减少进度”和“低收入贫困人口减少进度”两个指标合并,统一为“贫困人口减少进度”指标,并适当减少了分值,增加了“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和“贫困人口收入增长幅度”两个指标。主要考虑是,扶贫形势发生变化后,将适时对扶贫标准进行调整,对扶贫成效的衡量从减法变为加法,从衡量贫困人口减少,改为贫困人口收入增加。同时考虑到考评指标数据要便于取得、真实可靠,且没有异议,在对省的考评中只选取了结果性指标,没有采用效果和影响类指标,但建议各省(区、市)对省以下扶贫资金的考评时予以更多的采用。

  2.关于资金到位情况。将考核内容从“考核每批资金到位情况”改为考核当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到省资金数额到位情况。主要考虑是,近年来每年财政扶贫资金分5-6批下达拨付,但每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各省的资金,包括发展资金(预拨资金和新增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占到当年财政扶贫资金总量的95%以上。此后拨付的几批资金量很少,且不是每省都有,情况各不相同,不具可比性。对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到省资金的考核,基本能体现扶贫资金拨付的实际情况。

  3.关于省本级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情况。除保留“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增幅”指标外,增加了“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占中央预算安排到省的财政扶贫资金的比例”,且东中西部按不同比例打分,以便能更加合理反映出各省(区、市)的扶贫投入力度。

  4.关于财政扶贫资金投向和重点。增加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重点县的比例”、“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村的比例”两个指标,以便更加全面地反映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考虑到当前扶贫工作实际及有关要求,暂时增设“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重点县的比例”指标,下一步将逐步突出贫困村、弱化重点县。

  5.关于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除保留“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外,增加了“考核年度项目资金报账率”和“‘三个确保’贫困村整村推进计划完成情况”,以考核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的规范程度及整村推进工作落实情况。

  6.关于工作评价。增加了“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对省级扶贫部门工作的评价”指标。针对各省不及时将项目、资金等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上报材料不及时、不规范,甚至连绩效考评材料都不能按时上报等问题,同时考虑由专家完全依据省级部门上报的书面材料进行考评,与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会有一些出入,由了解和熟悉扶贫工作情况的主管部门参与考评,可以进一步增加考评的有效性。

  (三)关于数据上报。为了规范各省(区、市)上报各项考评指标的数据,增加了“扶贫绩效考核数据上报表”,以保证绩效打分依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关于打分标准。为了提高绩效打分的科学性,对各项指标打分方法进行了修订,除贫困人口减少进度按排位打分外,其余指标均按不同档次设置了分值。

  此次考评办法的修订充分吸收了专家学者、政府官员、扶贫工作实践者的意见,目前该办法仍处试行阶段,下一步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各省(区、市)对省以下扶贫资金的考评,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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