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04-11
【颁布单位】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农垦发〔2008〕3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

农业部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垦发[200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负担管理,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对于深化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调动农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维护垦区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现就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

()规范土地承包收费

国有农场依法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由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要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将农工负担减下来。以垦区为单位,土地承包收费应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随着各项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下降。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国有农场从事非农行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和职工承担,国有农场不得将非农企业和个人应交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的方式转由农工承担。国有农场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办理社会事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首先从国有农场的经营收入和财政补贴中支付,不足部分可适当分摊到土地承包费中。国有农场应本着厉行节约、勤政廉政、精简效能和公平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和社政公共费支出,合理分摊相关费用。

 ()规范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

国有农场向农工提供生产、销售、技术、信息等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互利、谁受益谁承担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禁止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服务收费。由国有农场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时当地市场行情确定收购价格,即时兑现收购资金,不得压级压价,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向农工提供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向农工收取的抗旱、防汛、排涝、灌溉等共同生产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禁止将政府提供的涉农公益性服务由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规范筹资筹劳

对国有农场、分场、生产队、居民点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预算管理。对未列入当年预算而又必须建设的应急性公益事业项目,需要通过向农工筹资筹劳解决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有关规定,坚持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按程序办理。

 ()规范其他收费

对各级政府明令取消的各类涉农集资摊派、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等收费,一律取消。国家和地方政府准许的其他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收费。国有农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新的经费保障机制后,除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国有农场不得强制农工参加任何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工自愿参加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费,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国有农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农工参加任何商业性保险。国有农场组织农工参加各类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准强制要求农工捐赠或向农工下达捐资标准。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基础上,组织所属国有农场对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通过有效方式向农工公布,接受监督。要将清理结果报农业部备案。

二、强化农工负担监督管理

 ()实行农工负担监督手册制度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要统一印制《国有农场农工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手册》,免费发放。凡面向农工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发放的各种补贴,国有农场应准确真实地填写,手册之外的负担,农工均可拒交。

()严格农工承包土地合同制度

国有农场应与农工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确立承包关系。承包合同应记载承包土地基本信息及收取各种费用的项目、数额及用途等,明确农场与农工的权利和义务。

()认真落实农工负担审议制度

农工土地承包方案的制定、修改和筹资筹劳等涉及农工负担的事项,必须经过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

()严格执行农工负担公示制度

国有农场必须按照场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的要求,对涉及农工负担的收费项目、标准、数额和减负额度、补贴数额等事项,定期在农场、分场、和生产队的主要公共场所张榜公布,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完善农工负担信访制度

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涉及农工负担问题的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农工负担的信访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核实,妥善处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严防因农工负担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 完善农工负担检查制度

要加强农工负担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及时掌握农工负担动态。要完善并强化农工负担检查工作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明查与暗访、检查与回访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减轻农工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要定期或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要求开展农工负担审计工作,及时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 严格执行农工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农工负担案()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进一步完善农业经营体制

稳定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保持农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国有农场不得随意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农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农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土地。实行“两田制”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农工承包的“基本生活保障田”面积应不少于所在地周边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基本生活保障田”除收取职工直接受益的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农场将在“基本生活保障田”上减少的收入转嫁到“经营田”上,变相增加农工负担。

()加快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在社会职能未分离前,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与行政、社会管理事务在内部实现分开管理、分别核算,逐步实现社会事务的社会化管理。

() 深化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农场和生产队布局调整,积极推进相邻相近中小型国有农场及生产队、居民点的整合撤并。减少国有农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层次,精简管理人员。加快场办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机构改革,按照集中办社会事务的思路,合理调整布局,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规模效益。尽快对经营性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革。加快推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

()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要把加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完善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形式的同时,积极推进场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制度、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拓宽民主管理渠道,丰富民主管理内容,完善民主管理方式。要切实保障职工依照《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行使对国有农场各项活动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权利。

四、加强对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明确工作职责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和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本区域内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在省(区、市)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宣传贯彻有关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核对辖区内国有农场涉及农工负担的文件及规定、措施;检查有关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本垦区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对农工收费项目的清理和农工负担专项检查;受理有关农工负担的举报和投诉,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农工负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国有农场的收支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筹资筹劳项目投入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监督和审计;采集和整理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问题与措施;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测网点和监管机制,培训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完善工作机制

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确定牵头部门,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头负责,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切实将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和责任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

减轻农工负担工作关系农垦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农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减轻农工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在认真落实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基础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加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确保减轻农工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00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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