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10-21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发〔1997〕3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实行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商税收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新的财税体制得到了巩固和完善。地方税收工作也取得全面进展,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冲击国家统一税法、干扰税收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地方税务机构人员急剧膨胀,管理体制也不够规范。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将对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以及地方税务机构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为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规范和完善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以及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二、为保证地方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地方财政机关不得与税务机关合并,已经合并的要立即纠正。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重视地方税务机构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和强化地方税务机构的独立执法地位。

  本通知下发后,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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