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12-16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发〔1996〕49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很大发展,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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