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5-01-1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5〕10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甘肃省财政厅、农业建设指挥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基本建设投资部分主要用于: 1.改变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水利灌溉工程、人畜饮水工程、10—35KV输变电工程、小水电等项目;
2.修建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基础性、关键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设施等。 补助性事业费部分重点用于: 1.扶持群众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三田”(梯田、沙田、沟坝地)建设、植树造林、小型水利工程及小流域治理等项目。 2.扶持群众改善基本生活条件的人畜饮水简易设施、移民安置补助、智力开发等项目。 3.扶持增加群众收入的乡镇企业和农业科技推广等项目。
第六条 “
第七条 甘肃、宁夏两省、区农业建设指挥部年底前在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范围内,编制下年度农业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并商省、区计委、财政厅同意后共同上报,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概算。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区财政、建设银行要依据年度计划监督拨款,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拨款。在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投资,要按程序上报原项目批准部门审批。省、区计委要将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列入国民经济计划。省、区农业建设指挥部要按经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协调,强化“三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农建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已经批准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并负责上报农业建设年报;财政部门负责补助性事业费预算的编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监督拨款;建设银行负责对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拨款。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部分,由省、区建设银行按照隶属关系和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拨款。 补助性事业费部分,由财政厅按批准的计划拨给地、县财政局或省农业建设指挥部,由地,县财政局或省农业建设指挥部逐级下拨到建设单位。年终决算由地、县财政局或省农业建设指挥部编制后报省、区财政厅审批。省、区财政厅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编制汇总决算,及时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基本建设工程,可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单位负责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设银行按工程进度监督拨款。 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工程竣工时,要认真编制竣工决算,农建部门应组织建设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
第十五条 有偿扶持的项目,要严格按程序逐级上报,并按批准计划项目与用款单位签订合同,负责投放、管理和回收。
第十六条 对于贫困带、片发展商品生产、多种经营及骨干乡镇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七条 有偿资金严格按项目投放和管理,对项目要认真进行考察、评估、论证,做到有评估、论证材料,有立项报告,有立项审批文件,有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凡使用有偿资金者,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借款单位必须按期还款。
第十九条 有偿资金的管理,按财政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回收的有偿资金作为扶贫开发资金,继续周转用于两省、区扶贫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三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