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纠正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2-07-06
【颁布单位】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 1992-07-06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着装委字〔1992〕4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深入地清理整顿本地区的统一着装。有些省在清装工作中遇到“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是否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持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门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着监理服装,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属擅自统一着装的范围,应当认真进行清理纠正,无条件的“脱装”。

  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1991]交工字714号)中有关“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的内容,违背了国务院几次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三、请交通部门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对擅自统一着装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并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清理纠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和我委有关规定,采取果断措施监督执行,并请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01日前专项报送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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