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5-12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发〔1989〕38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交财政。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40%上交中央财政,60%归地方财政。

  三、不论上交中央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贯彻落实。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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