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6-07-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实施日期】 1986-01-01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财外字〔1986〕8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解决港澳地区内地派出人员夫妻分居问题的几条意见〉的原则精神,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多数不能同时派出,为此,对配偶不在港澳的人员,采取配偶探亲的办法。现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配偶探亲办法,结合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驻港澳人员的配偶探亲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常驻港澳地区人员,工作满1年后,每两年可安排配偶去港澳探亲1次,时间为1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驻港澳人员仍可按原制度规定回内地休假。

  二、配偶到港澳探亲的待遇:  1)探亲期间内地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2)往返路费由驻港澳单位报销。配偶不管其属何级人员,一律按乘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  3)在港澳一个月期间,补助生活费1500港元,报销临时性医疗费,住宿由港澳单位提供。其他费用全部自理。

  三、驻港澳人员其他直系亲属到港澳旅游,费用自理。

  四、澳门地区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五、此规定从1986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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