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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发[1998]1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为了进一步支付和鼓励我省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项目省辖市县(市)及农村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1500元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600元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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