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国税发[1998]1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为了进一步支付和鼓励我省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项目省辖市县(市)及农村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1500元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600元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