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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有色金属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1997年度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7]1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接新疆有色金属公司新色财[1997]311号《关于审批下属企业上交管理费用基数的请示》。

    根据国税[1997]177号文件国税[1997]177号规定,经区局研究,同意该公司1 997年度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基数为950万元。其所属企业上缴管理费超基数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未超基数的,据实扣除。总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

    (见附表)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九九七年管理费分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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