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