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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时 效 性】 人社厅函〔2013〕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赣人社文[201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70元、800元、730元、670元、610元调整为1230元、1150元、1070元、980元、90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7元、8元、7.3元、6.7元、6.1元调整为12.3元、11.5元、10.7元、9.8元、9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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