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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国税征[1995]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5年8月4日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75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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