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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水体下矿产资源含义的复函

【时 效 性】 地函2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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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黑龙江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开采水体下矿产资源“水体下”具体含义的请示》(黑地函(1994)1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采矿权人依法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海、江、河、湖、水库等水体下的矿产资源,可以按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河道内开采砂石、水体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不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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