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地函2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黑龙江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开采水体下矿产资源“水体下”具体含义的请示》(黑地函(1994)1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采矿权人依法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海、江、河、湖、水库等水体下的矿产资源,可以按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河道内开采砂石、水体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不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