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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增值税预征定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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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传[1993]75号)对四川省电力公司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发电厂、供电局所在地预征,核算地清结算的办法征收,对发电厂、供电局的预征定额(率)分别确定为4元/千度、3%。运行情况表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预征定额较低。经我局测算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的预征定额统一调整为7元/千度,供电分局的预征率仍按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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