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港石油合作开发部再投资退税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
新国税外字[1997]67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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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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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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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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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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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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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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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新克国税政二字[1997]48号《关于新港石油合作开发部申请再投资退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和实地调查,我局认为该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之规定,同意退还其1996年度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即4,198,989.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