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之五:《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性和公平公正性有哪些具体要求?
【时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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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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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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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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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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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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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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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招标文件的禁止性条款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不得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不能标明特定供应商或者产品,不得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不允许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还有不能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等。这些条款都是比较苛刻的,我们希望通过上述禁止性条款,使深圳政府采购市场能营造出公平竞争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