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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CX6、CX9型吉普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时 效 性】 署税[1997]6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海关:

    你关《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CX6、CX9车型国产化率核定的请示》(京关税〔1997〕272号)收悉。

    关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CX6、CX9型吉普车,申请分别按60%、40%国产化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经机械部国产化技术鉴定专家组和海关国产化核定小组共同审核,确认上述两种车型截止1996年12月底累计实现国产化率分别为66.81%、49.13%。根据《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署税〔1992〕746号),同意上述CX6、CX9车型分别享受国产化第2、第1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1997年1月1日起,进口的关键件适用关税税率分别为30%、37.5%。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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