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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明电[1994]0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对军队系统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征免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一月十三日上报国务院,现国务院尚未批复。为了便于具体征管,在国务院正式文件未下发之前,各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的征免流转税问题,暂按原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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