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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免检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时 效 性】 2011年第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9 【实施日期】 车辆购置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02号)规定,现就免检国产小汽车登记注册业务下放后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公告如下:

  一、凡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免检国产小汽车注册登记业务的,其所在地的县(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可办理免检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

二、在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免检国产小汽车注册登记业务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在车辆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也可选择在注册登记地的县(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办理免检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三、各市、县(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四、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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