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财税[1997]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为利于征退税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对《通知》所述生产企业1997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出口自产货物已报关离境的、在财务上已作销售并办妥申报纳税手续的,可不作调整。对其他虽已出口尚未办妥申报纳税手续自产货物,从6月1日起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上述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国家税等局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