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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5]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5]35号《关于统一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省局通知,从1995年3日1日起统一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于1995年3月1日前停用。请各单位抓紧时间领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做好原使用凭证的清理、销毁工作,造具清册报市地税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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