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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通报

【时 效 性】 [95]汇管函字第0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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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

    现就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问题通报批评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于1994年12月19日将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证号:BGS317)遗失。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上述行为,给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金融纪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

    请各金融机构引以为戒,今后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杜绝发生类似情况。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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