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府函[1996]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你局成地税发[1996]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取资源税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由各区(市)县征收机关统一按资源税年入库数的15%计提。提取时间从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暂定三年。
二、提取资源税征收经费后,资源税不再计入工商税完成任务奖励基数。
三、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集中的资源税征收经费不得超过各区(市)县征收机关实际计提数的20%。
四、提取的资源税征收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项用于资源税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