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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方税务局计提资源税征收经费的函

【时 效 性】 成府函[1996]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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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你局成地税发[1996]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取资源税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由各区(市)县征收机关统一按资源税年入库数的15%计提。提取时间从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暂定三年。

    二、提取资源税征收经费后,资源税不再计入工商税完成任务奖励基数。

    三、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集中的资源税征收经费不得超过各区(市)县征收机关实际计提数的20%。

    四、提取的资源税征收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项用于资源税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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