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60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对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