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6]7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所属管道局在1996年后将继续改变原油管输结算办法,即管道局由原来的代油田售油,代收贷款改为管道局直接从事原油买卖,并负责原油运输业务。为支持原油企业内部改革,促进原油生产和销售,经研究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方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45号)继续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