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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云南省石油总公司曲靖公司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1999]1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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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曲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石油总公司曲靖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曲国税发字[1999]63号)收悉。鉴于松林油库和功山油库是云南省石油总公司曲靖公司所属跨县(市)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两油库一切财务收支均由曲靖公司统一核算的实际,为有利于企业经营核算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曲靖公司所属功山油库和松林油库按销售额以0.9%的预征率按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2、曲靖公司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功山油库和松林油库预缴的增值税,凭完税凭证作为已缴税金在应纳的增值税中抵扣。

    3、功山油库和松林油库销售货物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曲靖公司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下发使用;企业要健全领发保管使用制度,严格管理,主管国税机关要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各有关国税机关要互相配合协作。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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