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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鸡苗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8]3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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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国家税务局:东奥会计在线

    你局《关于销售鸡苗是否征免增值税的请示》(云国税发〔2008〕3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鸡苗属于动物种苗的一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精神,批发和零售鸡苗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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