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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股息、利息、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本金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1998]2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

    《关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税字[1998]320号)下发后,有些市县反映,《通知》中所提及的本金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个人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以及参加企业集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仅就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部分,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按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时,其本金应以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集资入股的票面金额为准,不得以高于票面金额的发行价、配股价、市场价以及缩股后的价格等作为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

    凡过去的规定、解释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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