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200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加强宣传,督促辖区内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收到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后,尽快张贴在所属储蓄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