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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6]6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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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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