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部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管理体制调整的通知
【时 效 性】 |
交人教发〔2015〕17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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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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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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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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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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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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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部决定对交通运输部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一、交通运输部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为部直属事业单位,纳入部海事局管理范围,分别委托天津、上海、广东海事局参照“一省一局”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天津、上海、广东海事局局长不再兼任交通运输部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第一主任。 三、交通运输部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 四、交通运输部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不变。 五、部海事局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做好交通运输部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的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明确与天津、上海、广东海事局以及其他直属海事局之间在行政、党务、业务、财务和资产等方面的事权划分,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海事核编转制改革有关资产划分及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厅函财〔2014〕26号)要求,建立航海保障中心运行和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理顺关系,激发航海保障中心活力,发挥航海保障中心作用。 六、部海事局应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交通运输部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管理体制调整具体细化落实工作,6月底前将调整落实等情况评估后报部。 交通运输部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