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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字[1996]2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国税函 [1996]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盟市在上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时,请结合内国税信字[1996]164号《关于利用计算机广域网络传送有关电子信息的紧急通知》精神,在网络已开通的盟市、利用网络将数据库上报区局;网络尚未开通的盟市利用软盘通过邮递将数据上报区局。

    二、各盟市务必在每月10前将数据报到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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