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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粤办函〔2013〕3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1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

粤交费〔2013597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交工验收通车和收费站收费设施经验收符合省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后开始收费,收费车型按全省高速公路统一标准,即按车辆轴(轮)数及车头高度等物理参数进行分类,一至五类车的收费系 数分别为11.5233.5;收费标准按0.6/标准车公里执行。

附件:

1.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表

2..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省府办公厅

20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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