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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两金”代征总结、移交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9]1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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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自1998年7月1日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我省国税系统担负了代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任务。各地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劳动、社保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征收力度,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和富有成效的工作。1998年7-12月份,全省国税系统代征“两金”2.39亿元,“两金”征收率分别达到100%和98.9%,圆满完成了省委、省政府下达的代征任务。

    为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省委、省政府决定,我省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社会保险部门征收。全省国税系统自1999年4月1日起,停止“两金”代征工作。

    因此,各地要积极配合社保部门,认真做好“两金”代征的总结、清理和移交工作,做到善始善终。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采取有力措施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社保等有关部门,为完成“两保”任务,维护社会舍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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