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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免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政发[2008]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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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支持全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根据城乡公交企业的实际困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政发〔2007〕42号)规定,决定对全省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免征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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