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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6]1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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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18号文《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同时,就一些地区反映的部分金融机构将往来业务负差抵减应税营业额的问题明确如下:对金融机构间发生的往来业务,仍按财税字[1995]7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同时,按此规定,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收支差额也暂不属于应税营业额的范围。各地应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以往来业务负差抵差应税营业额的错误做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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