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财税[1997]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财政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海关,财产部驻各市、地、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