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国税局、成都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

【时 效 性】 川财税[1997]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财政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海关,财产部驻各市、地、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