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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管财字[1999]3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下发以后,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不经主管部门审批自行购置车辆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厅字[1999]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部门为领导干部配备车辆必须同时符合排气量和价格两个标准,并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二、 领导干部已配备使用的车辆未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不得更换。
  三、 要严格车辆编制管理,认真清理超编车辆。凡车辆超编部门,不得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四、 各部门为机关和领导干部配备、更新车辆,不论资金来源,一律由主管部门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统一购置,各部门不得自行购置。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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