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6]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转发给你们。对民航所属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公司,应加强征收管理,对总公司向所属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所字[1995]62号文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